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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青山区会计培训学校

收受票据应注意事项

来源:武汉青山区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7/6/9 20:48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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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凡与业务无关的票据不得收受。

  2.如非本人票据应请客户亲自背书,如属指名票据应请抬头人加盖印章。

  3.收受的票据面额较应缴纳款项为多时,在未兑现以前不得找还,其差额应兑现以“暂收款项”科目处理后退还。

  4.营业部门各经办员(包括外勤职员及出纳员)收到票据时,应立即在票据左上角画横线二道,并在收入传票摘要栏注明收票日期、票据号码、付款行库、金额及到期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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